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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万元假化妆品获双倍赔偿

  赵女士花11000余元购买了6套品牌为ZA的化妆品,事后,因对化妆品质量产生怀疑,赵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经鉴定,这6套价值不菲的化妆品竟然全都是假冒的。赵女士将假冒化妆品的经营者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双倍赔偿。但张某却认为,赵女士一次购买这么多化妆品完全是“知假买假”,不应双倍赔偿。目前,张某一审败诉后上诉,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买到28件假冒化妆品

  2007年11月9日,赵女士在大连某商场一化妆品专柜购买了6套品牌为ZA的化妆品,共计28件,花费11000余元。事后,赵女士对这些化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便请求工商部门对其进行鉴定。工商部门对其中的1件ZA牌化妆品委托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假冒。后工商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化妆品的经营者张某从2007年10月起开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ZA品牌化妆品,至2008年3月查获时,共销售28件。最终,张某被罚款1万元。

  化妆品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后,赵女士将张某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与货款等额的赔偿金,同时赔偿司法鉴定费用5600元。庭审中,张某承认出售过6套ZA品牌化妆品给赵女士,但认为赵女士之所以一次购买如此多的化妆品,明显是“知假买假”,就是为了“双倍赔偿”。因此赵女士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另外,鉴定报告是根据“资生堂”公司的鉴定书作出的,张某认为以此认定假冒产品,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是否知假买假惹争议

  为什么张某一再强调赵女士是“知假买假”呢?“知假买假”还能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呢?对此,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聪介绍,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关于“知假买假”一直争议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有人据此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所以并不是该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但也有人认为,消费者并非是认定商品真假的主体,消费者只能是“怀疑”商品是假冒产品,其怀疑的依据,只是凭借经验,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能确定所买商品的真伪。既然无法确定,也就谈不上是“知假买假”,所以应该获得双倍赔偿。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主张赵女士是“知假买假”,但这只是依据赵女士的购买量及事后对化妆品的处置等情况进行的主观判断。而且,赵女士解释的“一部分自己使用,其余送人”的说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应认定赵女士属于普通消费者。日前,沙区法院一审判张某返还赵女士货款11000余元,并赔偿与货款等额的损失。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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